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经开西四路 1702 号
法定代表人:汪长虹
委托代理人:李腊根
被投诉人 1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西街 155 号社会服务中心 2 号楼三楼
被投诉人 2 :博罗县殡仪馆(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足坑村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 重建项目二期工程骨灰存放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惠公易省云采博罗 〔 202 3 〕 029 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 . 驳回《广东省博罗县殡仪馆关于重建项目二期工程骨灰存放架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书》。 2 .请求立即取消我公司无效投标的评定结果。 3 .恳请相关部门核定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
投诉人称:评标委员会评定不客观、不审慎,评定我公司为无效投标。
采购人称: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认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能对采购项目起见证和监督作用,不能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对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格式十承诺函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一事,只能尊重和遵从,不宜取消或更改。
代理机构称:开评标情况经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性审查, 11 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中, 6 家投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5 家投标供应商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的要求,投标无效,不通过的意见汇总: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响应。)因此符合性审查中的第 13 条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不通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 4,870,975.00 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3 年 11 月 30 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 2024 年 1 月 4 日,本项目开标、评标; 1 月 5 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1 月 8 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1 月 12 日,采购人答复质疑; 1 月 15 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无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的条款,但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响应,认为其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的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遂对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作出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说明函、采购人书面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结合招标文件所列格式十:承诺函中载明内容 对于采购需求写明提供承诺的条款,供应商可参照以下格式提供承诺可析,投标供应商仅须对采购需求写明提供承诺的条款进行承诺,且投标供应商可参照使用格式文本,亦可自拟格式,即投标供应商只需根据招标文件的实际要求提供承诺即可,其是否使用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格式文本均不会对其投标产生不利影响,更何况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并无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的条款。因此,投诉人参照使用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格式文本并在承诺函中注明无要求承诺并无不妥,评审委员会以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响应,进而认定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的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出无效投标处理,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无效。同时,由于投标供应商是否合格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确定,且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并未实际进入评审评分环节,本机关不宜直接认定包含投诉人在内的 5 家投标供应商是否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本项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合格供应商内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罗县财政局
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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